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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贵州省天然饮用水行业协会 NATURAL DRINKING WATER INDUSTRY ASSOCIATION PROMOTION OF GUIZHOU PROVIC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省有志于推动和促进贵州省天然饮用水产业发展的生产企业、配套企业、科研单位及为产业服务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专家学者 自愿组成的 专业 性、行业性 、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在政府指导下,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全心全意为会员、行业、政府服务,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意见和诉求。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推动全省天然饮用水行业生产、流通、管理、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全省经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 是 贵州省民政厅 。 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 贵州省贵阳市 。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团体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 和联络员 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 “两个维护”,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调查研究天然饮用水行业资源开发、生产与市场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以及行业发展中的存在的问题,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行业立法的建议。
(二)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产业政策、行业法规,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咨询意见,协调和促进本行业的发展。
(三)开展贵州天然饮用水产业的宣传推广、品牌策划、咨询服务及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做好行业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
(四)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本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参与产品质量监督和行业规范规程的制定,维护消费者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为会员企业在政策上谋优惠,在经营上谋市场、在设备、技术改造提供建议参考,在完善管理体制和质量体系认证上提供顾问服务,积极帮助会员企业协调解决有关业务、生产技术等方面的难题。
(七)制定行规行约,推动行业协调自律,维护行业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防止不公平竞争和恶性竞争,提高行业信誉,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八)开展本行业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各种培训活动,为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组织相关展销会,举办报告会、交流会、研讨会,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
(九)构建行业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平台,出版行业刊物,开展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
(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协调会员单位的涉外活动。
(十一)组织开展本行业及社会公益事业活动,承办相关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业务 (行业、学科 、专业 )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力。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及时向本协会报告企业撤并、单位更名、法人代表变化等情况。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以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并公告。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 或 2 年以上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 ;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四)连续两次在贵州省的卫生统检中出现不合格者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 代表 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 代表 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 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 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 )组织能力强,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 轮值会长 或 常务副会长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 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 三 节 负责人
第三十 三 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 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会长 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 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 会长兼任 ;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四 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五 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 五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轮值制度,每两年轮值一名,在本届理事会任期内。轮值会长由理事会选举担任,轮值期间代行会长职权,召集会长会议或理事会议,讨论决定本会有关重大事项,组织会员开展各种交流、学习、研讨、参观、考察等活动。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 轮值会长开展工作。
第 三十七 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 三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 四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 五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 六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 七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 三十八 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 四 节 监事
第 三十九 条 本团体设监事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 一 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 会 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 二 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 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 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 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 三 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 四 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 五 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 轮值会长或常务副会长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 四十六 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 四十七 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 四十八 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 四十九 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 ) 创办经济实体收入;
(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 一 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 二 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 三 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 四 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 五 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 五十六 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 五十七 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 五十八 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 五十九 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 一 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 二 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 三 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 四 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 五 条 本章程经2021 年 11 月 13 日第 二届第一次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 六十六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 六十七 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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